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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成果的产权归属

  在合作建房合同中,目标工程完成后所有权的归属是合作建房合同的中心问题,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因为建筑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不仅负有第一次房产登记的义务,而且要承担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原始取得建筑物的通行规则是“谁建筑,谁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判断究竟系谁所建筑的依据并不是谁具体施工或承揽工程,而要看谁获得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人才能办理第一次房产登记,原始取得房产所有权。

在合作建房实践中,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供地方和建筑方双方共同的名义领取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供地方和建筑方共同原始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房产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办理房产的第一次登记手续;
    2、以供地方的名义领取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供地方原始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由供地方负责办理房产的第一次登记手续;
    3、以建筑方的名义领取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方原始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由建筑方负责办理房产的第一次登记手续;
    4、以建筑方和供地方各自的名义取得许可证,则双方按照许可证所记载的房产范围原始取得房产所有权,各自办理相应的房产登记手续。
  因此,联建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谁的名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当然,在原始取得房产所有权后,至于双方各自分配多少和分配哪些部门的房产,或盈利的具体分配完毕之后,必须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联建各方才各自取得相应的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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