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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

  期房的交付,最好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国家发布的合同范本中仅规定了以下四个标准: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2种、第3种或第4种,则都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发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或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备案证或相应的证书,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尽管无论采取任何标准都会有一定证明文件的支持,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了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的问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按道理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令房子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预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更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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