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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所许的证件和证明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楚剧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游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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